第一百九十六章 鉴(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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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既然是并列,那就不可能是优劣利弊如此简单明了,昭然若揭。只有在难分高下的较量中,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点才值得追求。

而且,既然是一种治国的手段,那么人治也不可能仅仅是为了维护统治者个人的权力;即使是为了青史留名,为了自己的国家强大和具有影响力,一个领导人也不会在如此明显的选择之间选择一个对实现其政治抱负如此不利的治国方略。

追根究底,人治与法制论证根源还是要从人的“性善”、“性恶”说谈起。就理论角度来说,法制更符合运动论,能够约束由于人思想的变化而做出的行为,因此,一个强大的国家依赖法制的优势还是很明显的。

即便朱永兴是穿越者,也不敢自大到认为他剽窃的政策措施便一定能够适应这个时代。社会结构不同,生产力不同,人们的思想水平不同,道德观念不同……这些在政策制定和推出时,都是要必须加以注意的地方。也就是说,政策的先进与否,是与时代特点密切相关的,拿来就用,那不是睿智,而是愚蠢。

所以,朱永兴在形势稍微稳定之后,便一直表现得很谦虚、谨慎,尽量与智囊或属下商议后再作定夺。这样做,一方面是强调集体智慧,另一方面是使他的思路和别人的时代特点相结合。同时,这也是在逐渐摆脱人治的弊病。

“人治”者认为国之治乱,不在法而在统治者的贤能与否。“文武之治,布衣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儒家的“人治”主义,过于重视人的特殊化、思想道德高度与自觉性,这种“贤人”政治的条件和基础显然过于理想化了。

人性善,还是人性恶,对于后世的朱永兴来说,似乎不是什么纠结的问题,毕竟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他见过了太多丑恶的东西。与其相信人的道德修养,倒不如用法律条文加以约束。

“立国之初,宜用宽典,既彰殿下仁厚,又不致人人自危……”

“不然,法贵于严,庶不至流弊。俾后之守者,自易治耳。况地方新复,非严无以统众,惟在制宜而已……”

引经据典的文字朱永兴粗粗略过,沉吟了半晌,提笔在文件上写道:“法者,非为人亡政息,亦非为短期之措,之初、之后,皆当遵照执行,是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至于宽严之度,法未颁布前可认真研讨,颁布后则绝无宽贷,犯者虽亲信无赦,是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立法不同于推行政策,政策可依据情况不同加以废弃和修改,法律条文则是严肃的,长期的,绝不能朝令夕改。至于以后,金口玉言、出口成宪地高高在上时,朱永兴也不准备随意践踏。这不是什么高尚,而是他考虑得深远,既是为国家,也是为自己,还是为自己的子孙后代。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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