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1 / 2)

加入书签

规模狭小和强烈的民族压迫,使得元代的科举制度无法进一步发展,更无法对元代的政治发生影响。对于元代来说,科举制度实际上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点缀。

元朝实行了什么户籍制度?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同时为适应长年征战的需要创立了与千户制度紧密结合的户籍制度,即将百姓按十、百、千、万分编,严格地限定在九十五个千户之内,随时听命于贵族的征发调遣。这种户籍制度在某些地方直到元朝灭亡始终存在着。

蒙古统治者在向南不断的征服扩张中,经过几次大规模的对所征服地区(中原和江南)的人口清查,到世祖至元二十七年(1290)终于最终形成了元朝在汉族地区的户籍制度。

元人户籍制度最大的特点是实行诸色户计的划分。所谓诸色户计,就是将从事不同职业的人按其从业的不同在户籍上区分开来,并由此固定其所应承担的义务。这些户籍种类有很多,主要的几种有:一、民户,这是元代最基本、数量最多的一种户籍,承担国家一般的赋役。二、军户,承担国家的兵役。三、匠户,从事官办手工业的劳作。四、站户,承担国家所设驿站的建造、维护和运行。五、灶户,从事官办盐业生产。不同户计的人不得擅自改籍,一般来说,户籍是世代相承的。

元代又行户等制,即将各户按其贫富状况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又分上、中、下三等,一共九等,以此为摊派赋税和征发徭役的依据。

元朝的赋税差役制度有什么特点?

元朝赋税差役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北方和南方不同,元朝统治者根据南北方的不同实际情况,定下了北方以户口为准、南方以土地为准的赋役征收原则。

在北方,赋税分为税粮和科差两类。税粮又分丁税和地税两种。元统治者规定:每丁每岁纳粮税粟二石,每亩地每岁纳粮税粟三升。不过,按元廷的规定,丁、地税是不需重复交纳的。科差分为丝料和包银两类。丝料由投下人户和普通人户交纳,投下人户每二户出丝一斤给国家,每五户出丝一斤给领主;普通人户出丝的数目没有记载,但应与投下人户相当。包银主要由普通人户交纳,每年每户交银四两。

在南方,征收夏、秋两税,这两税都是土地税,而以秋税为主。南方秋税按土地肥瘠不同,分成若干等级,从最低的每亩一升到每亩三升不等,大体上是依循宋代旧制。夏税则有的地区征,有的地区不征;有的时候征,有的时候不征;征时以秋税为准,往往折成其他物品或币钞。南方亦有科差,分江南户钞和包银两类。江南户钞是北方五户丝户的变形,即江南的投下户向领主交纳钞币,世祖时定为每户五钱。包银只在江南一度实行,由于广泛的反对而很快中止了。

此外,元廷还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盐课、茶课、酒醋课、商税、市舶税等数十种税收,称为“诸色课程”。

元代的差役分力役和职役两类,其承担者主要是广大的民户。力役包括建造工程、运输货物、开挖河渠等体力工作。职役主要是充当政府基层管理人员。元代的差役是压在人民身上的极沉重的负担,往往使得百姓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种沉重差役制度激化了社会矛盾,最终导致了元代的灭亡。

元朝实行了什么货币政策?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纸币的朝代,元朝的纸币叫做“钞”。

元朝政府统一发行纸币是从元世祖忽必烈开始的。世祖中统元年(1260)十月,元廷发行“中统元宝交钞”,以银为本,比价为中统钞两贯(两千文)合银一两,并规定该钞不限年月、诸路流通。次年正月,元廷正式下诏,中统钞在中国北方开始流通。至元十二年(1275),元灭南宋,中统钞又开始在江南地区通行。这样,中统钞就成了全国统一的货币。

中统钞流通的初期,由于实行了“子母相权”(钞本充足)、“限额发行”等措施,币值比较稳定,流通状态比较良好。但大约从至元十三年开始,为了弥补日益增大的财政开支,元政府开始大量取用作为中统钞钞本的白银,这样就破坏了“子母相权”之法;同时,又放开了对中统钞发行额度的限制,大量印行中统钞。到了至元二十三年,物价已比中统元年上涨了十倍。

为了平抑物价、整顿日益混乱的钞法,至元二十四年,元政府发行了一种新的纸币:“至元宝钞”。至元钞一贯值中统钞五贯,二者同时流通。但不久,同样是由于钞本被大量挪用,至元钞也如同废币了。

武宗至大二年(1309),元廷发行“至大银钞”,废止中统钞,银钞与至元钞并行。仁宗时,尽废武宗所为,仍以中统钞、至元钞并行。

顺帝至正十年(1350),元廷进一步更改钞法,在中统钞、至元钞并行流通的同时,又发行“至正交钞”,并铸“至正通宝”铜钱。这样,各种钞币的混合使用,各有轻重,人民所取莫衷一是,钞法陷入极度的混乱之中。不久,大规模的战事爆发,军费暴涨,岁入暴减,元廷只有多印纸钞以应供给,结果就造成了钞币散满人间,而纸钞十锭(一锭为五十贯)也买不到一斗粟。就这样,元朝的钞法彻底崩溃了。

元朝的军事制度有什么特点?

元朝的军事制度最终是由忽必烈确立的,他整顿了原来混乱的兵制,把全国的军队归入宿卫和镇戍两大系统。

在宿卫军队方面,忽必烈继承了怯薛制度,以怯薛(怯薛即护卫之意)防卫宫廷和皇帝本人,同时,忽必烈还创建了侍卫亲军。这是一支类似于禁卫军的军队,负责防守“两都”(大都和上都)及“腹里”之地,战时也派出作战。忽必烈于中统元年(1260)即开始建立侍卫亲军,从此以后,它的规模不断扩大,到了元朝后期,人数已达三十万。组建侍卫亲军的方式多种多样,如从地方军队抽调精锐、从已建的侍卫亲军中分出、授权某个大臣召集同族组成等。

镇戍军队是指在全国各地驻守的军队,它们可以分为三类:蒙古军、探马赤军和新附军。

蒙古军一般都驻守在草原地区,遵循着成吉思汗时就已建立了的千户制度,平时居家生产,战时集合参战,在镇压东北、西北的宗王叛乱时,蒙古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探马赤军组建于木华黎经略中原之时,它是从几个蒙古部落中抽调出来,派到远地征伐、戍守的军队。南宋灭亡后,探马赤军被集中,戍守于山东、河南、陕西、四川等地,并在这些地方建立蒙古军都万户府以管理、指挥该地的探马赤军。

新附军是指南宋降元的军队,这种军队平时屯田,战时往往打前锋;同时,其精锐又被调至京师编成侍卫亲军。到了元朝后期,新附军已基本上不存在了。

关于元朝的兵役制度,军户的存在是一个很显著的特点。元代把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列入不同的户籍,世代以从军为业的人就被归入军户。根据军队名目的不同,军户也分成蒙古军户、探马赤军户、汉军军户和新附军户。军户有出丁从军的义务,也可以享受免征赋税的优待。

与军户制度并行的还有奥鲁制度。所谓“奥鲁”,本指安置军队家属、辎重的营盘,成吉思汗时即已存在。忽必烈时,奥鲁进一步制度化,万户、千户都设有奥鲁官,以管理军士家属;而在军士的家乡,亦设有奥鲁官,以州县长官兼之。奥鲁官的职责是签发军户中应从军之人,捕捉逃跑的现役军士,还负责征集所签发从军者的给养供应。

元朝的军事制度具有蒙族与汉族相结合的特点。

古代扇面为什么说元代的交通非常发达?

元代的交通非常发达,这主要体现在其极完备的驿站制度上。

驿站制度的正式建立,始于元太宗窝阔台。他即位之初即设置了几条主要的驿道,如从和林(当时的都城)到中原汉地的驿道、从和林到察合台封国的驿道等。这些驿道大都是七十里左右置一个驿站,每个驿站置一个千户进行守卫。到了乙未(1235)籍民时,站户已成为单独的一类户籍。

世祖时,驿站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和完善。至元二年(1265),元廷颁布《立站赤条例》,把驿站的建立完全制度化。又下令在全国各地大修驰道,广置驿站。南宋灭亡后,又在江南地区设置驿站。最终,元朝形成了一个以大都为中心,东至高丽、北至吉利吉思、西至伊利汗国、南至安南的庞大的驿道网络,全国共设驿站一千五百多处。通过这些驿道和驿站,商旅行人可以在阔大的疆域中通行无阻。

元代的驿站是由站户来负担的,他们的户籍是世代相承的,负责提供驿站的马匹、车辆,还负责供给使臣饮食住宿。对于站户来讲,尽管享有免除赋税差役的特权,但维持驿站还是一份很沉重的负担。

元代中央设有总领全国驿站的机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它是独立的,称“通政院”。具体到地方上,大的驿站设有驿令,小的则有提领,沿途则有脱脱禾孙,随时盘问检查。以上这些职位都由政府委派,形成了一种对驿站和驿道的严格管理和严密控制。

元朝的司法制度有什么特点?

元朝司法的最大特点是它始终没有颁行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形式完备的法典,在整个元朝时代,它的司法断案基本上是以从前的旧例为准的,遇有新的问题,也只是针对个别事进行具体的解决。但是,元代的统治者一直在努力制定、颁行一部完备的法典,元朝几代皇帝颁行的《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和《至正条格》就是这种努力的结果。

元朝司法的另一大特点是它的二重性,即蒙古法与汉法的并存并行。元朝政府设置了不同的机构来处理不同民族的法律问题。元代设有札鲁忽赤(断事官)一职,并设有大宗正府,都是用来主掌蒙古人、色目人的刑狱的,而隶属于中书省的刑部则主掌汉人和南人的刑名事务。元代司法制度的这一特点是与其奉行的民族压迫政策相结合的。犯了同样的罪,蒙古人和汉人所受的惩处是完全不同的。如元法规定,蒙古人打死汉人,杖五十七下,征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则要被处死,并且还要赔上全部家产。

元朝司法制度的这两大特点说明元朝的司法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之中,这对元朝在全国的统治是非常不利的。

元朝编制了哪些主要法典?

至元二十八年(1291),元世祖忽必烈命何荣祖主持编定《至元新格》,颁行全国。这是元代第一部成文法典,分公规、治民、御盗、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十事。该书已佚,详情不得而知,但世祖命何荣祖编新律时,曾要他“简除苛繁”,根据这一点可以推知,“简”是这部法典的特征。

正是由于《至元新格》的简略,不能很好地适合统治所需,经成宗、仁宗两朝的努力到英宗时终于修成了新的法典,这就是至治三年(1323)颁布的《大元通制》。

《大元通制》是元代最完整、最系统的一部法典。它主要包括三个部分:诏制、条格、断例。诏制相当于敕或敕条,即皇帝的命令;条格相当于令,即法令;断例相当于律,即律刑。《大元通制》既承袭了中国传统法典的精神,也体现了蒙古民族的风俗习惯,是适合元代社会的实际情况的。

顺帝至正六年(1346),元廷又颁行了《至正条格》,条文较《大元通制》多一些,但只是修订和补充而已,没有超出《大元通制》的框架。

《大元通制》是元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

元朝实行了什么宗教政策?

元代的统治者大都采取了十分宽容的宗教政策。这主要是因为蒙古族本来信奉的是萨满教,而萨满教是一种原始巫教,尚未形成严格的教义和教规,因而对其他宗教没有很强的排斥性。

蒙古统治者在长期的对外征服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宗教,对这些宗教,他们都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只要这些宗教不反对蒙古的统治,就让它们自由发展。成吉思汗对宗教的态度就是如此,他甚至对很多宗教领袖十分礼遇,要求他们为自己祈祷。

成吉思汗以后的蒙古大汗和元朝皇帝们大都继承了这一传统:信奉萨满教,对其他宗教采取宽容态度。只有忽必烈稍有例外,他本人信奉了喇嘛教,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了推崇佛教的倾向,但他对其他宗教的态度基本上还是宽容的,他曾说过这样的话:“全世界崇奉的预言人有四:基督教徒说的是耶稣基督,回教徒说的是摩诃末,犹太教徒说有摩西,佛教徒说有释迦牟尼。我对这四人,都致敬礼。”(《马可·波罗游记》)这段话最能代表忽必烈乃至所有元代皇帝对宗教的态度。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