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1 / 2)
第16章顾姗受罚
所有的人都相信了顾嘉,就连顾子青话里的意思,都是相信了的,她,她怎么办?
顾姗知道,接下来自己怎么挽回这一局至关重要。
她如果不能很好地洗清自己的罪名,那自己就完了,彻底完了。
她的唇哆嗦了一会儿,终究不知道怎么办,只能是哭了。
她捂着唇,哭得瑟瑟发抖,哭得浑身乱颤,哭得委屈至极,她哭着跪倒在博野侯脚下,委屈得嘴唇都在哆嗦:“父亲!事已至此,女儿无话可说,若是父亲也真认为女儿是那种居心险恶之人,认为女儿能做出这种事,女儿还能怎么辩解?”
她哽咽了下,哭道:“今日之事,我也早就说过,干脆父母你们把我送到乡下去,或者随便一个庄子上,我怎么都行!只要你们两位老人家和哥哥阿嘉好好地过,我受什么委屈都可以的。”
她这番话,之前也说过,当时说的时候大家都觉得她真是懂事,顾全大局牺牲小我。
可是现在她再这么叨叨一番,大家全都品味出不同的滋味来。
你手上有了墨痕你辩解吗,你说你冤屈你得说出个一二三来啊,哭泣委屈有什么用?
还是心虚讲不出来道理?
顾姗在哭诉了一番后,却没有任何回应,她眨眨泪眼,发现大家都用陌生的眼神打量着她,她突然意识到了什么。
她跪在那里,哭着大声道:“我忘记了,我才想起来,过来妹妹这里之前,我才写过字,那是我自己写字留下的——”
话说到一半,她又觉得自己说得太假,没有人信的,于是改口:“不不不,我忘记了,这是昨天的事,我现在指尖上的墨痕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想必,想必是这个茶盏上的吧?茶盏上被小丫鬟放了墨痕,我的手指尖沾染上了,一定是这样的!”
她两眼含泪,哀怨无奈地望着彭氏求助:“娘,我没有毁那个字帖,我没有碰过,我真得没有碰过……”
可是在场所有的人不说话,就连顾子青都抿唇皱眉没吭声。
彭氏摇头叹了口气,无奈地闭上了眼睛。
顾姗突然感到前所未有的恐慌,她害怕自己被赶出去,害怕顾嘉抢走自己曾经拥有的一切。
她怎么可以不是博野侯府堂堂正正的大小姐呢,这怎么可以呢?
“爹,娘!”她大哭:“你们信我,你们一定要信我!”
博野侯皱眉,突然道:“阿姗,这段日子,你在院子里不要外出,在家潜心替你母亲抄写经文吧。”
一时又问彭氏:“如今阿姗身边有几个丫鬟?”
彭氏忙道:“阿姗身边有四个丫鬟,一个嬷嬷,另有粗使仆妇丫鬟几个。阿嘉身边有两个丫鬟,一个嬷嬷,是阿嘉自己说不用那么多的。”
博野侯颔首:“那就把阿姗身边的两个丫鬟削减了去,只剩下两个,再把接下来半年的月钱减免了。”
彭氏听着这个,有些不忍心,不过博野侯发话,她是不会反驳的,当下只能是点头道:“是,一切听侯爷的就是。”
顾姗跪在那里,听着这一条条裁决,先是让她禁足在家抄写经书,那岂不是孟国公夫人的宴席她不能参加了?还有下个月桃花会她也不能参加了?
顾姗心痛。
又听什么丫鬟裁减一半,她一惊。
少了一半的丫鬟,各种不便,她可以忍,可是府里的下人怎么看?外面的闺蜜好友听说了怎么看?燕京城里的王公贵族听说了怎么看?会不会以为她已经不受宠,会不会以为她就要被送出去了?她以后名声怎么办?会不会没人和她做亲了?
顾姗窒息。
及至听到什么半年的月钱都没了,她瞪大了眼睛,都不敢相信了。半年的月钱啊,十二两银子啊,平生少了这么多,她日子怎么过?她怎么打赏下人收买人心?她怎么购置自己心爱的芳菲楼的脂粉?她怎么办怎么办?怎么办!
顾姗脸色惨白,身形摇晃,几乎要晕倒在那里。
而更让她绝望崩溃的是,她看到博野侯转首向顾嘉,用一种罕见的疼爱神情望着顾嘉:“阿嘉,今日之事,你也不必太过在意,字帖毁了,再去取一份新的来就是。人活在事,总是会遇到麻烦,坦然应对就是。”
……
顾姗绝望地捂着胸口,她觉得她已经败了,彻底地败了。
*****************************
顾姗故意篡改顾嘉字帖的事,虽然顾姗自己最后依然死犟着不承认,但是大家看在眼里,都是心知肚明的。
博野侯直接下令处罚了顾姗,裁减用度,罚了半年月钱,又禁足她不能外出,这对于一个养在深闺的大小姐来说,无异于很重的处罚了。
而这种处罚对于顾姗来说,最严重的自然是面子。
她是从小养在博野侯府的女儿,但却不是亲生女儿。当这件事传出来的时候,侯府上下管事丫鬟自然都纷纷开始猜测,猜着她顾姗会不会被送走,猜着她顾姗会不会失宠。
如今出了这种事,她脸面丢尽,不知道多少人在笑话她,等着看她彻底被赶出去。
顾姗自己也觉得自己活着没什么意思,又得了禁令,干脆闷头留在屋内,长吁短叹,偶尔间也抄写经书应付差事。
彭氏来看过她几次,自然也是对她各种教导,那意思是以后不可再做这种居心险恶的事了。
顾姗脸皮薄不好意思承认,却是含泪继续狡辩,但是彭氏哪里信她,反而对她越发失望:“娘从小把你养到大,万没想到你竟做出这等事来!”
说完连连摇头。
顾姗待再说,彭氏却已经离开了。
顾姗绝望。
而唯一让她安慰的便是顾子青了。
顾子青虽然也有所怀疑,但在她一番哭诉下,便开始认为:“没想到她竟然有这种歹毒心思,设下毒计来害你!”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