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七十三章 一代新人换旧人 4000字二合一大章(1 / 2)
李西涯致仕,谢四明接任。
大明首辅大学士的权力交接顺利完成。
虽然其中也有一点小插曲,但总得来说并没有产生大的影响,属于可控范围内。
值此革旧鼎新之时,满朝官员都对新首辅送上了祝贺。
不管是六部尚书,还是都察院都御史,亦或是科道言官,他们极尽溢美之词将谢慎捧成了千古明相。
这和杨一清发难时百官的沉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那时文官们大多是一种看热闹观望的态度。不急于表明自己的态度站队,要等到一方显露出胜势再做决定。
这其实是官场生存之道,无可厚非。毕竟除了亲娘老子没有人会无私的站在你的背后。
重要的是这些官员能够真正支持谢慎的新政,为大明改革出一份力。
能做到这些,谢慎就很满意了。
至于杨一清,没有人会在意他的死活。
流放琼州府那等蛇蝎遍布之地基本宣布杨一清官场生涯的结束。文官们谈起这位昔日同僚时最多也就是感慨几句。
没办法,跟谁斗不好偏偏要和天选之人斗,那不是找死是什么?
按下这些且不提,却说三年后也就是正德八年,土豆和玉米在大明两京十三布政司全面推广种植。
经过三年的努力,大明百姓们终于接受了这种外来新作物。
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要知道大明百姓尤其是庄户人特别守旧。
对旧的东西极为坚信,而新的东西要想被接受需要极大的努力。
再加之皇权不下县,大明政令最多传到到县一级。
再往下,仅仅靠官府是推行不下去的,需要地方族长的配合。
这样一来,便需要做很多工作,其中还有许多鲜为人知的交易,复杂程度远超常人想象。
当然,真正种植后,百姓们尝到了好处接下来不用官府倡导他们都会主动进行种植。
这对大明可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
明朝最终亡国就是因为土地兼并太过严重,绝大多数土地和财富集中在一小部分人手中。
这种不正常的贫富差距自然引得穷苦百姓心中不平衡,被有心人一忽悠就揭竿而起,与朝廷拼命了。
再加上北面有个养寇自重的李成梁,本以为一切尽在掌控,结果玩脱了把女真人养肥被一波平推亡了国,实在是太凄惨。
现在好了,有了高产粮食解决了吃饭问题,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就不会爆发了。
明代的百姓其实和历朝历代的一样,都十分驯顺。只要让他们能吃饱饭不饿肚子,就不会扯旗造反。
毕竟谁也不想过把脑袋别在裤腰带上提心吊胆的日子。
当然,土地问题才是根本,仅仅解决粮食问题而不解决土地问题迟早还会出问题,只不过矛盾爆发的会更慢一些。
这也是谢慎极力推行土地改革的原因。
相较于新作物的种植,土地改革遇到的阻力更大。
这也可以理解,毕竟土地是缙绅地主的命根子。土地改革就是拿刀在他们身上割肉啊。
但是这肉不割又不行,不割这肉大明朝就会生疮腐烂,最终轰然倒塌。
谢慎的土地改革方案很简单,那就是将所有寄挂在大户家的田产重新归还给原主人。至于贪官犯官的土地则进行均分。
全国范围内的土地清丈是进行这一步的基础。当然,寺庙道观名下的土地是重点清查的。
均田只是第一步,接下来便是粮税改革。
大明还是一个农耕社会,故而粮税是岁收的重要来源。
虽然商税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没有人敢动粮税,因为这是国本。
谢慎却毫不犹豫的动了。
因为他明白粮税不动,大明的硬实力很难有大的发展。
谢慎的粮税改革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废除人头税。
这个方案刚一提出时不出意外的遭到了所有文官的反对。
毕竟封建王朝两千年来都是收的人头税,就这么废除风险实在太大了。
其实这也在谢慎的意料之中。
毕竟张江陵推行一条鞭法时就遭到了强烈的抵触,在地方上甚至无法推行。而谢慎的这个废除人头税显然比一条鞭法还要彻底。
但谢慎却并不担心。因为天子坚定的支持他。
新政规定,没有土地的百姓不必再缴纳粮税,等于解放了这一部分劳动力。可以让他们全身心的投身于手工业、商业等行业。
要不然,只要家中有男丁便要交税,不管是交实物税还是银两都极为不公。毕竟有的百姓已经不事农桑,改做他行。
这一改革避免不了阵痛,但只要挨过去就会对综合国力的提升大有裨益。
正所谓长痛不如短痛。与其一直被粮税折磨还不如狠狠一刀切下去来的痛快。
当然,直接征收银两也有很大的问题,那就是容易囤货居奇,容易闹粮荒。
故而谢慎并没有强行规定必须缴纳银两,而是让百姓们自由选择,可以交粮也可以交银。
这样一来就趋于一种平衡,闹粮荒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
不过谢慎新政中有一点却是和张江陵的一条鞭法一致,那就是用交银替代徭役。
这一部分由朝廷拨银雇佣职业役工来做,算是社会分工的细化。
对这一点老百姓自然是举双手赞成的。徭役太苦了,而且征发是随时的。有时正是农忙却要征发徭役修筑河堤,你是去还是不去?
去吧没人在地头劳作。不去吧是拒绝徭役,是要被拿到官府大板子打屁股的。
现在好了,朝廷规定你只要出一份银子就可以免除徭役,由专门的杂役来做,百姓们自然拍手称快。
当然这也有问题,那就是全国杂役有限。如果遇到大的工程,仅仅靠现有的杂役是不可能完成的。
这时候便需要临时征募。
不过朝廷对这部分征募者也是发银钱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