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7章 改法制(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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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先请教谢、韦二相,何为过失杀?”

韦元平满不在乎回应:“禀太子,老臣未任刑判之职,故不通律条。”

一国宰相竟然是个法盲,且还如此理直气壮岂不滑稽?但在大周而言,这还真不算韦元平荒唐——历来刑判司法官吏,便为世望所不耻,认为这都是寒门抑或小吏晋升之途,自汉武帝以来,都讲究用儒礼治国,真正的士人只需通读礼典经史,谁每日没事干,抱着律条专研?被任命为司法官员那是没有办法,韦元平从来以未任司法这等酷吏为荣。

太子也不在意韦元平这等目中无人的态度,笑问谢饶平:“谢相国也未曾担任法曹刑官,怕是对周律并不谙通,早前才用那等多存谬误之辞,为公卿从前举荐官员辩护吧?”

这话说得,就算谢饶平谙通律法,也不能承认了,否则岂不自认徇私,强辞夺辩?

“我国律疏斗讼一篇规定,因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致他人于死者,为过失杀。如曾有一例,二者泛舟嬉戏,一人失手将另一人推跌落水,救而不及,致人死亡,法曹判其为过失杀,后被纠正,此乃戏杀而非过失,区别在于虽无杀人之意,然将人推跌落水这等作法,应当预见会致人死亡,故不能以过失杀定论,足见过失杀当具两个前提,一为无杀伤之意,二为并未行为危及他人生命之事。”

“然郑宜之死,是为郑宕下令杖责,仆从不敢用力,郑宕不解恨怒,亲手执杖,三十杖已使郑宜晕厥,郑宕妻闻讯而来,跪求郑宕手下留情,郑宕仍不罢休,逼迫仆从将郑宜杖毙,郑宕口称杖毙,说明已存故意,又怎能以过失杀定论?”

见谢饶平无法狡辩,冯继峥这时只好硬着头皮助拳:“殿下小小年纪,便能谙通律法,真乃君国之幸,臣允同殿下之见,郑宕确然不能以过失杀定论,而当适用,父母殴杀子孙,徒一年半之罪罚。”

郑宕的官职必定是保不住了,但这并不为冯继峥关心,反而工部侍郎空缺,他大可荐举党徒继任,不过此人机智地察觉,皇后意图是借郑宕案限制尊长之权,若坐壁上观,韦太后将来再不能压制皇后,他也便失去这一臂助,这当然有害无益。

可惜太子虽不知冯继峥这等弯来绕去的心机,也没这么容易被蒙混过去。

“冯侍郎疏忽了至关重要一条,周律有定,祖父母、父母殴杀子孙,徒一年半,仍有必不可少前提,便乃子孙先有违犯教令之行。何为教令?郑宕对他人私藏存夺占之欲,逼迫其子行不法之事,难道可称教令?若父权高于一切,为父者触犯法令,儿子难道不应劝阻,反应趋从?那么为人子孙,是该遵从父命,还是当遵从国法?郑宕身为官员,仗势欺民,先犯不忠,不听其子劝阻,反而殴杀其子,再犯不慈,如此不忠不慈巧取豪夺之辈,恶孽与杀人越货盗匪何异?仅处年半徒刑,又怎能使人心向服,怕恐百姓,更会质疑朝廷官官相护。”

冯继峥败下阵来,脸色一时阴沉难看。

太子总结道:“是以孤看来,若证郑宕确凿之罪,霸夺民财,殴伤冯美,使其郁郁而终,虽不犯杀人之罪,但行为强取之恶,其为官员,仗势欺民罔顾法纪罪加一等,该处绞刑,更不说无故殴杀子孙,失人伦之情,犯故杀之罪,纵然为父,应减一等,亦当绞刑。”

林昔、邵广等言官,凭生最恨,便为仗势欺民残害无辜一类官员,自然附议,而负责审理此案的大理寺卿严慎,虽持异议,但眼见着连谋主冯继峥也哑口无语,陶葆仪等竟然也附议重惩郑宕,这时又岂肯惹火烧身?他可是名符其实的司法官员,若强辞夺辩,被贯以不谙律法的罪名,脑袋上的官帽都保不住了。

又虽世望一贯不屑司法官职,严慎可并非世望,再者大理寺卿大不同于普通法曹刑吏,可以说若无冯继峥提携荐举,严慎连此职位都不能肖想。

他还望晋升之途,就必须在大理寺卿一职上得获升迁,在此时刻,只能保持缄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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